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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第 2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申論題-模擬解答』

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些程序,並符合哪些要件,才能順利將此提案列於 A 公司股東常會之議程?(10 分)

考點: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權
1.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董事解任,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且不得臨時動議
2. 公司法第172條之1:少數股東提起股東常會議案之資格
3. 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程序

模擬解答:

公司法第172條之1(股東常會股東提案)

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5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6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 (補充:公司法172 I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7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法理由
1. 鑒於現代公司法架構下,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為使股東得積極參與公司之經營,爰賦予股東提案權;又為避免提案過於浮濫,參酌美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於本項但書明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一項為限。若提二項以上議案者,所提全部議案均不列入議案。爰為第一項規定。
2. 為使公司有充分時間處理股東提案,爰於第二項明定公司應公告受理股東提案之時間及處所。
3. 為防止提案過於冗長,且鑒於我國文字三百字已足表達一項議案之內容,特於第三項就提案之字數限制在三百字以內。所稱三百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如所提議案字數超過三百字者,該項議案不予列入。另,為使該股東提案有充分說明之機會,爰明定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 第四項明定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事,俾資明確。
5. 公司收到股東提出之議案後,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應將符合規定之議案,列印於開會通知,爰為第五項規定。
6. 公司負責人如違反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將課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爰為第六項規定。

2. 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之實收資本為新臺幣 5 億元,董事會有 7 席董事,含 3 席獨立董事,設置審計委員會。A 公司董事長甲,向公司提案購入有限公司 B(下稱 B 公司)所持有位於新北市之房屋一棟,作為公司辦公大樓之用途。根據附近房屋時價登錄,價值合計約新臺幣 1 億5 千萬元。B 公司之負責人乙為甲之女兒。根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請問 A 公司如欲完成此房屋購置案,須經何程序始能完成?(10 分)

考點:關係人交易之利益迴避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2. 證券交易法:審計委員會決議關係人交易、重大資產交易
3. 公司法:董事關係人交易利益迴避

模擬解答: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9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15 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公司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事項)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略)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公司法第206條(董事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3. 2020 年 2 月下旬,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股價由 2 月 24 日 80.5 元跌到 3 月 23 日 39.8 元。2020 年 3 月 15 日(星期日)17:00 媒體報導 A 公司跳票,並報導 A公司自第 3 季財務報告有虛增營業收入之情事,虛增營收係由財務長與總經理主導。A 公司股價於 2020 年 3 月 16 日之收盤價 50 元跌到 20 日收盤價 42 元,23 日開盤觸及 39.8 元後,隨即反彈,自 16 日起十天之平均收盤價為 49 元。A 公司董事長甲於 2020 年 3 月 15 日晚餐時,看見手機中媒體報導公司涉跳票及財報不實之情事,非常震驚,告訴其妻乙「公司居然發生虛增營收財報不實的事情,真搞不清楚這些人為何如此經營公司?我真倒楣。」乙為財經系畢業,於 3 月 16 日開盤 9:00 以 55 元放空 A 公司股票 100 張,並於 3 月 18 日回補,獲利 30 萬元,3 月 16 日當天成交量為 3 萬張。請問本題中,甲及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請分析之。(10 分)

考點:
1. 內線交易的行為主體
2. 重大消息
3. 消息公布時間 

模擬解答:

 


110 年第 1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申論題-模擬解答』

1. 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兩年來,因開發出新種類醫藥產品獲利良好,有穩定且長期之國內外訂單,公司擬將獲利即時分享給各股東,試問在 107 年 10 月新修正公司法下,是否有解決方法?請詳述之。(10 分)

考點:
1. 股王條款

模擬解答: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修改公司章程,於公司章程中訂定按季、按半年度決議盈餘分配。公司章程決議通過之後,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按季、半年度決議分配盈餘。
公司法第228條-1(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公司章程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股東會特別決議)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為簡化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現金發放股息及紅利之程序,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得以章程訂明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由於董事會係依章程之授權為股息及紅利之現金分派,事後於股東會報告時,無須再經股東會決議同意。(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700號)


2. A公司因流失訂單經營狀況不佳,多數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經營表現不滿意,希望透過全面改選董監事改善公司現況,並依公司法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但公司董事面臨要求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遲遲不願配合召集董事會處理本案,試問小股東們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促使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10 分)

考點:
1.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

模擬解答:

公司法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173條-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3. 試從下列各項分別說明我國有價證券「上市」及「上櫃」之要件。(10 分)(1)實收資本額;(2)設立年限;(3)獲利能力要求;(4)股權分散程度;(5)輔導期間

考點:
 

模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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